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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随迁入户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

 最后更新:2019-12-23 17:30:46  浏览:1744次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4)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5)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迁移所需材料

基础性材料:

①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③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特殊性材料:

①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④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材料要求:

1、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竖向复印在一张A4纸上,提供一份的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户口薄。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同时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薄;一户户口薄有两本以上的应同时提供;家庭户复印户口本扉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薄应复印户口薄扉页及提供夫妻、子女户口登记页。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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