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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至2020年12月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通知》明确,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通知》指出,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指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通知》要求,各市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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