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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学年级】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数量按要求的比例而定,并不确保安排学位。
【申请要求】
1、父母: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相应条件,可报名申请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2、子女: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即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予以申请:
1、已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备注:(1)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是指积分资料截止日期(2021年3月31日)前在越秀区办理的居住证连续时长满1年。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前,持证人在居住证到期30天内办理延期的,视为连续办理;超过30天的,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2016年1月1日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累计计算),不再受30天期限限制。居住证办理记录以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2)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市积分系统已核定相应年限的“合法稳定住所”积分。合法租赁住所应在越秀区办理房屋登记租赁备案且备案时长满足相关年限要求(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核时间开始计算);单位宿舍参照合法产权住所或合法租赁住所提供申请资料;申请人住所是父或母(公婆、岳父母)、直系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自有房产权的,需提供房产权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已办理就业登记),在越秀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满1年以上并在缴。
备注:
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在广州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申请人最终缴纳社保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所得的结果为准。
⑵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已在越秀区办理就业登记或商事登记(就业人员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的完整劳动合同),且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均处在有效期内。
【申请时间】
1、积分申请
申请时间:1月25日前
2、积分入学申请
申请时间:2021年4月7日上午9:00至4月20日下午18:00。
现场受理时间:2021年4月8日上午9:00至4月30日下午18:00。
【申请时间安排表】
时间 | 内容 |
4月7日上午9:00-4月20日下午18:00前 | 登录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 |
4月8日上午9:00-4月30日下午18:00前 | 积分入学的申请人前往街道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材料受理核验。 |
5月下旬 | 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 |
6月上旬 | 公布按上级文件比例获得学位的名单 |
【申请流程】
1、2021年4月7日上午9:00至4月20日下午18:00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入学网上预申请〔系统首页--选择“积分制入学申请”--选择“越秀区”〕。
2、各职能部门会审
3、2021年4月8日上午9:00至4月30日下午18:00前,核定通过积分入学的申请人前往街道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材料受理核验。
4、2021年5月下旬,越秀区教育专栏(http: //www.yuexiu. gov.cn/jyj/)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
5、2021年6月上旬,越秀区教育专栏(http: // www.yuexiu. gov.cn/jyj/)公示获得学位的名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请根据报名系统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积分申请材料
2、现场核对材料
申请人上传材料后,按要求把以下原件交现居住证所在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窗口核对。
1.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含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
2.合法稳定就业情况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最近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个人就业信息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准)。
3.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资料: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一年的证明。市社保可实现系统对接数据,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购买省社保的来穗人员需上传参保证明(含授权码)。
市社保能系统对接数据,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购买省社保的来穗人员需上传参保证明(含授权码>>授权码怎么查)。
4.合法稳定住所情况资料:在市积分系统核定出相应“合法稳定住所”积分的申请人不需要重复提交书面资料。申请人住所是父或母(公婆、岳父母)、直系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自有房产权的,需提供房产权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分指标】
有关分值计算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指标》计算。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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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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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年龄 |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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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
1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2 |
创新创业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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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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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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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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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
|
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2 |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不得享受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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